各校接獲疑似校園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時,請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一、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及本府110年5月28日府教輔特字第1100124449號函頒佈之「南投縣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工作手冊」辦理。
二、 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務必依照上開準則第12條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通報,則可以依照同準則第32條:「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移請教評會或考核會議處。
三、 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 同準則第16條第1項,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請以正式公文告知相關學校。
五、 同準則第17條第1項,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請以正式公文為之。
六、 同準則第19條,調查學校接獲第17條第1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不得由受理窗口直接受理並啟動調查程序。
七、 同準則第21條第1項,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倘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席可填寫委託書請其信任之成年人陪同當事人接受訪談。
八、 同準則第24條第2項,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學校應有積極性作為維護受訪者之意見表述權益。
九、 同準則第25條第1項,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倘需要展延須以正式公文檢附「南投縣校園霸凌事件控管表」向本府申請展延。
十、 同準則第25條第3項,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應以正式公文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
十一、 同準則第26條第1項,學校將前條第三項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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