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0年12月14日院臺護字第1100194960號函及本府110年12月20日府計資字第110028979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指引自即日起試行1年,期滿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暸解執行成效,俾供後續檢討評估。
三、 檢送「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及相關函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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