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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池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魚池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1 年 8 月 30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壹、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友善校園之學習環境,依「校園霸凌防 制準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貳、 本規定所稱之校園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 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 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 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 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 依該法規定處理。 參、 本校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 制工作: 一、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 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 基礎。 二、 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報或教 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三、 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學校預防校 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四、 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學生家長得參與本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 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肆、 校園安全規劃:為防治校園霸凌事件發生,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 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 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 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 地圖。 三、 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 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 間改善進度。 Page 2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 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 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伍、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 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 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 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 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 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 極正向思考。 三、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 關懷。 四、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 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 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陸、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 一、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 1 人、學務人員 1 人、輔導人員 1 人、家長代表 1 人、學者專家 1 人、學 生代表 1 人,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 關事項。 二、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 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 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三、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 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 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 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四、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 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五、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 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 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 議,開始處理程序。 Page 3 六、 本校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 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 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 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 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 不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 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二、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或因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 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 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學校得 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 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 當事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 前二款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四、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 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 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 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 旨。 Page 4 (四)、 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或繼續調查處理;或主管 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命本校繼續調查處理。 五、 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 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一)、 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 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 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 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六、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應注意事項: (一)、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二)、 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三)、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四)、 學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 輔導或協助。 七、 學校完成調查後之處置: (一)、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輔導室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 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 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 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 建議或第一款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 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 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 輔導安置。 (四)、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 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 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八、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 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 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務處生輔組通報,並由生輔組依校 Page 5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上網完成校安通報;輔導室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社政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 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 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 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 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 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 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 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 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 屬主管機關。 拾壹、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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